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风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完善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
2020年7月,经历多轮征求意见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彼时,《办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自实施之日起2年,即2022年7月。随着此次《通知》下发,监管方面将《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此前《办法》过渡期间,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在2021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
该文件叫停地方法人银行的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防止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依赖于一两家互联网巨头的情况、明确了合作机构必须和商业银行做实质性的风险共担、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实现互联网贷款贷前、贷中、贷后的自主可控。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在风险方面则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从过去两份文件来看,《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充分肯定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互联网贷款通知》大幅度收紧互联网贷款业务政策要求,超出预期。
而此次发出的《通知》,既肯定互联网贷款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指出了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过度依赖外部合作等方面的不足问题。将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3年6月,是《通知》最大的亮点。较长的过渡时间,有助于市场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确保互联网贷款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不减。
银行业互联网贷款余额达5.75万亿
银保监会表示,继《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为提升《办法》执行效果,《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合作,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此次《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互联网贷款天然具有普惠金融特性,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助于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转型创新。
其还表示,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全部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充分肯定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2021年2月,银保监会发出《互联网贷款通知》,大幅度收紧互联网贷款业务政策要求,超出预期。”董希淼分析表示,而此次发出的《通知》,既肯定互联网贷款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指出了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过度依赖外部合作等方面的不足问题,着重细化明确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外部合作。
《办法》过渡期延长 新文件强调哪些?
与《通知》一同发布的还有《办法》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银保监会表示,综合考虑商业银行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过渡期设置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自主风控是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此次《通知》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提出5大方面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被多方关注的互联网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问题,正式被提及。此前《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应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此次《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分析表示,对银行来说,互联网贷款已不是新鲜事物,对其监管原则、业务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已经有所了解。但另一方面,近两年疫情反复等背景之下,互联网贷款也受到冲击,信贷风险抬头,同时数据“断直连”等新政策也还在磨合中,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的难度在增加。此次过渡期延长有利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平稳运行。
董希淼同样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互联网贷款管理中的“空心化”问题,要求银行履行好互联网贷款管理的主体责任。银行在互联网贷款发展特别是联合贷款业务中不应做“甩手掌柜”,切实加强对贷款的管理,独立自主风控,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同时,规范外部合作,不与资质低、口碑差的机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董希淼表示,《通知》将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3年6月,这是《通知》最大的亮点。较长的过渡时间,有助于市场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确保互联网贷款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不减。
此外,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银保监会要求,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