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跟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典型案例来了!

2023-05-30 17:39作者:卢若情来源:奥一新闻编辑:南都号

近年来,随着外卖等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这一新群体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维护好其劳动保障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6个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对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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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外卖小哥。 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 摄

基本案情

要求签劳动合同遭拒

网约配送员申请仲裁

根据通报,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

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

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某请求确认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是,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相关规定,网约配送员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等,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情形外,还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上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其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对徐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从用工事实看,徐某须遵守某科技公司制定的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其订单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均作为平台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但平台对其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徐某通过平台获得收入,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

综上,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因此,对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人社部、最高法院认为,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非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不对配送员的上线接单时间和接单量作任何要求,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通过设定算法对配送员的配送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将配送时长、客户评价等作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

一方面,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更加自由,不再受限于特定的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打破了传统用工方式的时空限制,对劳动者实现了更加精细的用工管理。

对此,《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指出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与该类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逐步推动将该类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围。

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应在区分各类情形的基础上分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专家点评

平台应保障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2月,“网约配送员”正式成为新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外卖小哥”有了响亮的名字。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规模达2亿人,其中外卖骑手数量达到1300万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近年来,主流网约外卖平台基本采取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两种模式,专送骑手一般为外卖平台合作的第三方公司的全职员工,上班时间固定,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众包骑手属于兼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单。

李旻律师认为,“对于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属于何种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部分法院认为构成劳动关系,部分法院则认为构成劳务关系。个人倾向于认为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副主任李文静发文评论指出,对于新业态、新职业的用工关系认定,应严格把握按照用工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和认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劳动保障义务;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积极保障相关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障、诉求表达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采写:奥一新闻 卢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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