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规,向“大数据杀熟”与“霸王条款”说“不”

2026-08-04 16:52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申于诚

近日召开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通过。《条例》就网络交易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义务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算法“黑箱”下的价格“歧视”

消费者“越常用越吃亏”

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成为大众主流消费方式,但算法“杀熟”、平台“霸王条款”等乱象频发,严重损害网络消费公平。部分网络经营者借助大数据和算法技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前提下,依据用户设备、地理位置、浏览及消费记录等个人数据,对同一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异化定价,也就是大数据杀熟,这种行为隐蔽且精准,已成为行业突出问题。

相关调研和投诉数据显示,老会员价格高于新用户、高频用户费用更贵的情况十分普遍,平台甚至能精准捕捉用户消费急迫度,变相抬高消费成本。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愈发突出,存在违约金设置过高、违背公平比例原则的情况,还通过默认勾选、限制下单等方式,变相剥夺、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各类网络消费乱象层出不穷,充分说明网络消费市场监管存在短板,亟须完善制度规范,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网络消费公平。

突出规则公平

立法约束“差异化定价”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条例》第十二条从定价行为与平台规则两个层面为消费者提供制度保障。

在定价公平方面,《条例》明确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意味着,无论是外卖点餐、在线旅游、电商购物还是出行服务,平台都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下的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差异化定价。

在平台规则公平方面,《条例》设置了五类禁止性情形:一是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是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三是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四是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