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

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 降低报警受理门槛 优先向刑事诉讼移送

2021-03-11 00:00作者:王凡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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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林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北京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

“借鉴‘醉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带来两份与房地产有关的建议,其中一份是《关于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一房数卖”纠纷的司法建议》。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不少中小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将已售卖给购房者的房产再次抵押给建筑工程商,并再次出售,导致“一房数卖”现象频发,社会影响恶劣。李晓林在接受南都采访时建议应借鉴“醉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

谈“一房数卖”

借鉴“醉驾入刑”经验

南都:您带来了关于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一房数卖”纠纷的司法建议,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李晓林:“一房数卖”,指出卖人就特定房产,同时或顺次与多个买受人成立买卖契约。我注意到近年来有些人以“一房数卖”为手段实施诈骗,使一些购房民众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市场交易秩序也受到极其负面的影响。

在现行的有关司法实践中,有些既定的法规和解释,对“一房数卖”的定性纷争较大。其中,公安机关与受害人一方对于“一房数卖”的卖房人是否构成诈骗的判断和认识上就存在较大的差异。

由于在繁杂的交易程序中信息不对称,买房人很难及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卖房一方的行为及证据,往往是在“一房数卖”的事实甚至后果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时才能发现自己受害。而警方往往以开发商是否“跑路”等“要素”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诈骗故意的依据,导致受害人的刑事报案很难被警方受理,最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赔偿。

进入民事诉讼也并不能够确保受害人得到真正公平的赔偿。一方面是恶意卖房人往往将骗取的房款转移、他用、隐藏或挥霍,使赔偿无可执行;有的案例陷入旷日持久的执行困局,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房价的涨幅较大,远远超过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数额,受害人损失巨大,违约方乐得以赔偿规避法律制裁,从客观结果上减轻了对恶意“一房数卖”犯罪行为主体的必要惩诫,人民群众不满意。

南都:您提出对“一房数卖”问题可借鉴“醉驾入刑”的成功经验,具体怎么做?

李晓林:2011年5月1日开始,补充“醉驾入刑”内容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短短三年时间里,查处醉驾行为同比下降42.7%。

建议借鉴“醉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既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也可以产生震慑作用,有利于扭转近年来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局面。具体方法:

一是对“一房数卖”的受害方报警的受理门槛适度降低,警方应积极介入,综合研判案由中诈骗故意的因素和线索;二是受害买房人如先行发起民事诉讼,民庭应对案由中有否涉嫌诈骗故意的事实依据的审查把握“关口前移”,以优先向刑事诉讼移送为取向;如在民事审理中有涉及刑事的新事由线索甚至证据,应及时中止或终止民事审理并向刑事审理移送。

谈房地产租赁乱象

建立透明的房屋租赁平台

南都:治理房地产租赁乱象,您有何好的建议?

李晓林:长期以来,在一二线城市,由于房租市场的供给问题,造成房地产租赁乱象频发,损害了房主、房客的权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治理租赁乱象问题:

一是建议提高公租房供给数量。对于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城市,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数量,多渠道筹集房源,作为市场化租房资源外的补充,并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公租房的精准、高效使用。

二是建议提升租赁市场透明度。客观上,由于房屋租赁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中介机构的强势、中介费用过高,也给违规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建议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一个透明的房屋租赁平台,尽可能实现租赁信息透明化。

三是建议加大司法解决力度。针对房屋租赁乱象频发的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处罚力度。建议司法机关严厉执法,提高住房租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形成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南都记者 王凡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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