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数百万打赏主播 逝世后妻儿欲求退款

律师:看直播享受增值服务,对价给付消费行为退款难

2022-06-01 00:00作者:王卫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南都
  近日,家住坦洲镇的欣女士(化名)向南都小N马上办记者报料,称其老公于去年因病去世,在查询银行流水以及其它信息时发现,其老公生前私自在陌陌APP消费打赏了几百万元

  欣女士也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她们家的经济状况非常差,除了给丈夫治病欠下的几十万元以外,她每个月还要还房贷。正在读大学的儿子也不得不休学做兼职,8岁的女儿也因为经济原因转学。“我现在希望能讨回老公打赏的款项,用来抚养未成年的女儿,哪怕只是一部分也行。”

  回应

  陌陌: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处理相关事宜

  5月25日,陌陌官方在回复南都小N马上办记者时表示,该公司对于欣女士的自述情况及相关诉求,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平台无法判断事实情况,建议其本人与陌陌取得联系,平台将在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内,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宜。

  陌陌官方还表示,李先生的消费记录和金额,欣女士可以通过登录账号的形式,自行查询充值和交易记录,平台可以提供查询路径指引。除此之外,相关数据平台仅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渠道提供。

  律师:直播打赏是消费行为而非赠与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荣表示,针对本案的情况,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主播在网络平台为丈夫提供直播服务,丈夫接受主播直播服务后的打赏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丈夫在观看直播时,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简单而言,丈夫对主播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显然其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完毕。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虚拟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主播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取得打赏,双方是消费行为而非赠与。

  最后,报料人目前的情况确实令人同情,死者生前的行为的确不值得提倡,但综合本案情况,个人感觉较难确认丈夫通过网络平台充值和赠予主播的行为无效,以及较难要求主播和网络平台返还相关款项。

  

统筹:南都记者 王卫

采写:南都记者 王卫 刘贤沛 实习生 梁颖岚

摄影:南都记者 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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