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例篇
杭州一女子取快递被偷拍并造谣出轨,被网暴;上海一女子向给她听障父亲送物资的外卖小哥充了200元话费,被网暴;摄影师阿真用自己积蓄向封控中的母校捐献200斤巧克力,被网暴……
互联网时代,发表评论的成本极低,掺杂着恶意的言语汹涌而来,线下的生活被牵扯进线上的争议中,处于舆论中心的人们常不堪其扰,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当受害者鼓起勇气向网暴者追责,又往往面临网暴者数量庞大难以追溯源头的困境。
南都记者以与网暴案件最相关的“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隐私权”“诽谤”“侮辱”等作为关键词,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选出了近五年间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0份网暴案件的裁判文书,试图通过案由、罪名和判罚力度观察这类案件的共性和特点,并厘清司法实践中的治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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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网暴不是法律概念 现有适用法律条款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尽管30起案件均与公众认知中的网暴直接相关,如在网络上造谣、侮辱受害人,公开受害人信息,煽动他人对受害人进行辱骂等等,但文书中均未提及“网暴”“网络暴力”。
对此,多位专家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因为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看来,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暴力是有大量网民对某个具体个人进行抨击、谩骂,以至于其影响蔓延到了现实生活。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则认为,如果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声誉造成了侵害,就构成网络暴力,但其边界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特别是在道德评价、伦理评价和法律评价之间。
公开资料显示,“网络暴力”一词最早源于2007年的一起案件,该案也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又称“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末,北京女白领姜某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博客中记录了丈夫王某的婚外情。这些内容随后被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披露。网友认为王某的婚外情是导致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在多个公开平台在对其进行辱骂和骚扰,并发起“人肉搜索”,最终王某被迫从公司辞职。
之后,王某以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将张某和“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网三家网站告上法院,并在起诉状中称:“众多网民在跟帖中,使用侮辱和诽谤的语言,对我施行了‘网络暴力’。”最终,张某被判侵犯王某隐私权和名誉权,“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则需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徐娟曾专门指出,“网络暴力”一词是王某针对自己受害而专门使用的,“但是法律层面并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不过,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民法和刑法中都有对网络暴力案件适用的条款。民法方面,网络暴力主要涉及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因此案件诉由通常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等。刑法方面涉及网络暴力的罪名一般有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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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起因
“法难责众”常被提及 网暴可按比划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30起网暴案件中最终都是通过网络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但是不少纠纷其实最开始发生在线下。
例如,“德阳女医生自杀案”的起因是安医生夫妇在游泳池与一名初中生及其亲属常某一发生争执。次日,常某一等人不仅前往安医生夫妇的单位要求开除两人,还把他们的个人信息发给他人和媒体,并在网上发帖,引发网民对安医生夫妇的诋毁、谩骂。因不堪压力,安医生自杀身亡。
安医生丈夫随后将常某一等人告上法庭。去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一等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医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其中常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纠纷也导致原、被告双方除了“网友”之外,还存在多种人物关系,包括情侣、朋友、同事、明星粉丝、商家和顾客等等。此外,公众人物、新闻当事人往往是网暴的“重灾区”。
30份文书中,就有4起公众人物向网友提起的诉讼。如被告杨某某在两个月期间多次通过其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多条针对明星张艺兴的辱骂性博文,法院判定杨某某侵害张艺兴的名誉权,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